从市社保局获悉,今年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已经确定。
据省人力社保厅日前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372元,而上年度为44513元。以此为依据,我市决定对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在基本养老保险上,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29024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419元确定。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580元、725元、1451元、2176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
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言,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952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936元确定。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征缴。
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据悉,这一新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