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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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复印时间(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地点:门诊咨询服务中心
 
病历复印申请人及所需携带资料
申请人身份
需携带资料
依据
本人身份证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人
①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②当事人身份证件;
③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
保险机构
 
 
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
 
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其它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规定,患者有权要求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单,“住院志”是指首次入院病历记录、再次入院病历记录,不含病程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绍兴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为了更好地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病案室审批,在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最后由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认可。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10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派专人负责。现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各项记录完成时限后受理,由各病区派专人负责。由专科保管的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就诊结束后受理,由各专科派专人负责。
  三、申请人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八、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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